#法律小知識時間
🙋🏻♀️🙋🏻♀️🙋🏻♀️遇到恐怖的 #惡鄰居 該怎麼辦?
最近新北市有女子指控自家樓下的鄰居瘋狂控訴自己家有噪音,甚至曾發生過一個月內瘋狂來敲門理論多達11次,這種情形聽起來真的是很可怕,那如果遇到這樣的惡鄰居時可以怎麼處理呢?假如鄰居真的時常發出噪音,我能 #向警察機關檢舉 嗎?
類似的情況其實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不少人都遇過,鄰居可能對於聲音特別敏感,只要有一點聲音就會瘋狂向警察檢舉,要警察來上門查看甚至開罰,然而這樣的情況其實可能會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喔!
在刑法裡有規定所謂的 #誣告罪,假如是有意圖讓他人受到刑事或是其他懲戒處分,故意向公務員誣告的話,最高可是能處 #7年 的有期徒刑,因此像是恐怖的鄰居故意向警察 #亂檢舉,想讓自己被開罰時,在實務上可能就會被認定是誣告罪,因此大家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否則自己一個亂檢舉他人的行為,可能會讓你受到刑事審判。
此外,假如真的遇到鄰居不斷製造噪音時,可以怎麼處理呢?
其實主要有兩種方法可以去阻止這樣的恐怖鄰居,第一個就是 #社會秩序維護法 的規定,在社維法第72條就有規定,假如有 #製造噪音 或是在 #深夜大聲喧嘩,#影響公眾安寧 時,最多可能會被開罰 #6,000 元!
因此,若是遇到鄰居在深夜時仍然大聲放音樂、大吼大叫等情況,在勸阻不聽之下,就可以向警察檢舉,警察可能就會依社維法的規定給這個惡鄰居一張罰單。
另一個就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而這規定就是我們常常在說的 #惡鄰條款,假如鄰居有 #違反法令 或是 #違反規約,並且 #情節重大,像是深夜不斷大聲喧嘩造成大家不得安寧,多次 #勸阻仍然不聽 時,就能依此規定,由社區的管委會 #召開會議 做出決議, #訴請法院 強制讓這個惡鄰居 #搬離社區。
當然,畢竟大家都是鄰居,都住在同一個社區,彼此間其實還是以 #相互尊重 與 #溝通 為優先,以法律途徑解決是在無可奈何之下不得不的選擇,尤其是現在疫情期間,大家都會 #居家辦公、上課,待在家的時間較長,可能會因為家庭成員較多發出較大的聲響,所以大家除了居家防疫外,也要注意在家時的音量,以不影響其他人安寧為前提去進行日常活動,如此一來也能避免很多鄰居間的紛爭,互相尊重,才能維持良好的鄰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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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 檢舉警察 在 民主進步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江啟臣還沒為散播假訊息道歉
卻批假訊息案件暴增?
近幾年,網路假訊息氾濫,民眾檢舉,警察查辦,國民黨主席江啟臣卻說是政府找人民麻煩,令人匪夷所思。
許多台灣人民都深受假訊息騷擾,大家都沒忘記,國民黨曾經移花接木,製作美豬假影片,被國際團體發聲明指正,也都還記得江啟臣主席,公然在國會殿堂播放造假影片被抓包。
江啟臣主席至今都還沒道歉、下架,成為公眾最壞示範。
台灣有言論自由,但是散播假訊息,誤導社會輿論的行為,台灣社會絕不能忍受。國民黨卻胡亂批評,不免讓人民感覺國民黨才是社會的麻煩製造者。
亂 檢舉警察 在 李建輝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很開心我的文章在幾個社團裡引起討論,有人支持檢舉行為,也有人反對,看法兩極,當然違規就是不對,不要違規就沒有違法、違憲的問題,違規不僅自己傷荷包,也影響其他用路人的安全,只不過還是希望鍵盤手們、酸民們先把我的文章看完,不要只看到違憲就跳起來了,如果看完要帶風向再帶,要筆戰也歡迎來這裡喔,感謝賜教
https://m.facebook.com/groups/111385432534337/permalink/1385040291835505/
引用大法官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
以下資料來源:司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38號行政訴訟判決 裁判要旨
(一)依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警察機關依法負有查證屬實的義務與責任,否則不得舉發。且行為終了日逾7日之檢舉,不應舉發。警察機關如果未能查證屬實,將因誤判而舉發錯誤。再者,警察機關有依法行政的義務,在交通裁決事件,除了道交處罰條例等交通法規以外,更應依據位階更高的憲法關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保護規定,例如比例原則,也就是說,警察機關在判斷舉發是否屬實而應否舉發時,仍應將憲法比例原則列入執法時的指導原則,警察機關在判斷是否構成違規而應予舉發時,若未正確適用比例原則,即屬違法。在本院過去審理交通裁決事件的經驗,警察機關在違規停車的事件,確實曾經以比例原則斟酌違停的事實後,自行撤銷原舉發或建請交通事件裁決所予以免罰。警察機關如果未依法善盡法定的查證屬實義務,所做的逕行舉發就不合法。被告以不合法的舉發為基礎所做的原處分,同樣也不合法。
(二)而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最初是在85年12月31日增訂,86年3月1日施行,當時條文為「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也就是尚無「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規定。當時立法理由為「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該次修法還將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修正為「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修正理由為「鑑於目前道路交通違規情形極為嚴重,增列交通助理人員之設置,以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及辦理違規紀錄與交通秩序之維護。」。換言之,該次修法一方面增加協助交通稽查的交通助理人員,需要予以訓練。另一方面,讓民眾直接提出檢舉,舉發機關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三)但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於103年5月30日又有所修正,增訂「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修正理由為「為避免檢舉人刻意鑽營法律文字,造成法條之目的逸失,甚至衍生社會、鄰里之不安與不和諧,同時保障法條原立法精神目的在維護交通、保障安全,故針對舉發部分,擬定期限之規定,可強化社會秩序之安定性。」。可證開放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已經造成許多不良影響,而必須加以限制。85年增訂本條的所想要達到的嚇阻效果,實質上是造成許多用路人的困擾。相較於員警執法應遵守例如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區分逕行舉發、攔停舉發、「非固定式」或「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而有不同作法,目的在於導正員警執法觀念、提升員警執法品質、增進警民互動。避免以偷拍、造成警民衝突的方式執法。但道交處罰條例7條之1,卻是允許完全不受上述法令、價值理念所規制的一般民眾進行檢舉,警察機關仍得受理並舉發,這是道交處罰條例極為矛盾衝突的兩個規定。在適用上,必須嚴格要求舉發機關對於民眾檢舉資料進行查證屬實的義務與責任。如果舉發機關未能善盡此項義務與責任,就是違反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
(四)因此,證據若無法確實證明違規事實而仍有所懷疑者,應對被檢舉人作有利認定。
(五)本院引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關於個人的私人活動、隱私權在公共場所仍受保護的意旨如下:「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尤以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之方便取得,個人之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個人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之需要,亦隨之提升。是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以原告的情形為例,長期以來遭受他人檢舉違規停車,這表示長期以來有人一直在注視、監看原告在自宅土地上的停車行為,這是嚴重的侵害隱私,但原告卻不知道是誰在從事這樣的注視、監看行為。我們以同理心來看待原告的處境,也會覺得個人受憲法保護的行動自由、私人活動、隱私權等基本權利,不應該被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以檢舉交通違規為名義的法律所過度侵害,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的情形。我們雖然期待立法機關可以儘速修正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的規定,但在修法以前,警察機關、裁決所、司法機關在適用道交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時,至少都應該參照釋字第689號解釋的意旨、憲法比例原則去做合憲性解釋,這才能在每一個生活中的個案去落實法治國家最基本的依法行政原則,人民基本權利得以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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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解封標準不一,民眾難遵守,警察忙抓人
昨天指揮中心公布7/13-7/26微解封標準,記者會上幾大部會首長帶了二三十個手板做說明,媒體也大肆報導,但五花八門、標準不一的規定,讓許多行業反彈,讓民眾頭昏眼花!
柯文哲市長說,他是“看電視才知道!”表示中央沒跟地方政府討論就公布了,蘇院長今天說可以在7/13前滾動式檢討,既然沒跟地方政府討論,這兩天還要再檢討,那倉促推出不是太草率嗎?
而且這五花八門的規定,一般人很難記的住,一不小心就可能違規被處罰!
不但大家記不住,記住了也沒用,因為至少有八個縣市政府選擇“逆時中”,不和中央一致,所以你記住了中央的規定,還得記住各縣市的規定。
而各餐廳、店家也有自己的規定,不跟縣市的規定走,所以你還得再記住每個店家的規定。
這樣的情況實在有夠亂!
而更讓人疑惑的是,這些規定由誰來執法,誰來抓人、開罰單?
警察局?衛生局?教育局?觀傳局?
如果餐廳違反規定,誰去抓?(主管機官是衛生局)
電影院違反規定誰去抓?(主管機關是觀傳局或新聞局)
補習班違反規定誰去抓?(主管機關是教育局)
健身中心違反規定誰去抓?(各縣市主管單位不同,台北市是體育局)
民眾知道每個行業的主官單位嗎?發現違規該跟誰檢舉?恐怕還是去找警察,最後還是落在波麗士大人的身上,讓警察疲於奔命!
7/13以後,一定亂象叢生,這種現象都要民眾和地方基層官員承擔,中央政府蘇院長、陳時中,只動一張嘴,地方跑斷腿,這是甚麼樣的蔡政府啊!
亂 檢舉警察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今天緊急加開一場直播
因為過去三天,萬華地區簡直進入無法地帶,跟警察檢舉沒有,打1999沒用。半夜放炮的,路邊尿尿的,亂丟垃圾的,通通沒有辦法處理
連河對岸的居民也被炸了一整天,不知情的人大概不知道這是繞境還是武器試爆,還是萬華一年一度的國定放炮日
有啦,唯一確定會被抓的是一對路邊飯店打炮的男女。警察說要把他們追緝到案,路邊放炮的不罰,飯店打炮的要抓,這是甚麼狀況?
結果萬華民眾苦不堪言,綠營側翼第一時間想到的是甩鍋,還特別作圖把一堆傻逼帶到我這邊來,那今天還不緊急直播幹你們一頓?丁怡銘丁導你走了之後,怎麼連一個能打的都沒有?
今天底下這些都打,都打給你吃飽~~~民眾痛苦,你們一個一個只想到甩鍋,到底是在治國還是在辦活動,不要以為林昶佐腰骨最軟就罵不到,照樣來!
台北市市長柯文哲:【法不溯及既往】
主辦單位文化總會會長蔡英文:【今天我們都是艋舺人】
萬華地區立委林昶佐:【爽了一整天】
藍營的也來了一狗票從主席到未來台北市長都沒有缺席
看看這些政治人物甚麼爛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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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 檢舉警察 在 負能量宅肥窮魯蛇 Zackexplosion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結果最後面也沒聊到紅單跟塞車碰到的趣事
有想要知道的再留言問我吧XDD
0:00 序
1:08 我真的塞一個半小時啦
3:22 所以到底為什麼要搞這些捏?
6:33 路人心得分享1
9:02 警察指揮摩托車上斑馬線,但說被檢舉不關他的事
9:32 路人心得分享2
12:10 結果與被放生DER拉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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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___簽署這份文件,因為您認為高速/快速公路太危險,而且在不合法的情況下騎上去就沒有素質。
倘若將來,高速公路開放紅黃牌摩托車行駛,與快速道路開放白牌摩托車行駛,本人___同意絕對不在上敘道路上使用摩托車(如:紅黃牌行駛高速公路,白牌行駛快速公路),若違反的話,願意上傳一支自爆菊花影片到社群網站上,表示個人素質與爆菊花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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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許多媒體盜錄影片,拿去當做新聞營利使用。要做新聞報導絕對沒問題,不用聯絡我,但,請寫清楚出處(內文包含影片原始連結或頻道連結),重新上傳之內容不要刻意蓋住片中浮水印即可,請盜錄者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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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接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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